直屬海事系統“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海事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海事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監管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活動。
對于“港口國監督檢查”等專業性較強的海事執法活動以及投訴舉報核實調查等有特殊要求的監管活動,可以設定類別條件選擇被監管對象,或者設定資質資格條件選擇執法檢查人員。
對于重點跟蹤船舶、協查船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簡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用本辦法。
海事處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以直接隸屬的直屬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名義實施。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各直屬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和本辦法所附清單,在事權范圍內,制定本機構的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級機構的監管職責,建立各抽查事項的監管對象名錄庫。
監管對象為企業(單位)的,名錄庫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記機關、經營范圍等。
監管對象為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的,名錄庫應當列明姓名、身份證號碼、證書編號(如適用)、住所。
監管對象為船舶的,名錄庫應當列明當天在港船舶名稱、船舶識別號、船舶種類、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名稱。
對于相對固定的監管對象,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名錄庫。對于變化頻率快、難以提前進行相對穩定公示的非固定監管對象,可根據其動態進行隨機抽查,并在抽查結果中備注說明。
第六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據監管對象確定抽查數量,應至少滿足以下最低要求:
對于監管對象為船舶的,年度抽查數量不少于上一年度轄區到港單船總數的1%。
對于監管對象為自然人的,年度抽查數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轄區監管對象名錄庫中自然人數量的10%。
對于監管對象為企業(單位)的,年度抽查數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轄區監管對象名錄庫中企業(單位)總數的10%。
第七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監管職責,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是指具有海事行政執法資格并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海事工作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內容應當列明執法檢查人員的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單位和部門、執法證號、專業資格資質取得、專業特長情況)和檢查記錄兩方面內容,實現按照人員信息分類檢索、按照檢查事項要求分類隨機抽取。
執法檢查時可吸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等輔助工作的檢測人員、行業內外專家等參加。
第八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并參照所附清單,針對本機構每一項抽查事項,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具體的隨機抽查事項細則。
抽查事項細則的內容包括:抽查事項名稱、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
第九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監管職責調整以及轄區監管實際變化情況,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監管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抽查事項細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按照公布抽查事項清單、抽取監管對象與執法檢查人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公布檢查結果的程序開展。
具體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應與現有的檢查流程、檢查內容、后續處置、文書記錄要求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根據設定的抽查比例和頻次,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從監管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監管對象或對象集合,從相應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抽查事項細則的要求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各直屬海事局應當結合轄區監管范圍、執法力量、條件、監管對象數量等因素,依據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信用等級,設定本機構轄區各監管對象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但不應低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應當綜合考慮轄區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
執法檢查人員不能滿足轄區內隨機抽查基本條件的,可以直接委派執法檢查人員。
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委派下級海事管理機構進行檢查,被委派機構按照前兩款規定確定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立執法檢查人員遞補抽查機制:
(一)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存在應予回避情形的;
(二)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檢查的。
第十五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等抽查方式實施監管,也可通過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抽查方式對重點監管對象逐步實現在線可回溯監管。
采取實地檢查方式抽查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程序實施。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海事行政執法證。
采取書面檢查方式抽查的,可以通過監管對象提交的相關材料,對檢查事項實施檢查。
采取網絡監測、視頻監控方式抽查的,可依法使用網絡監測、視頻監控平臺和軟件工具進行監測監控,還可運用信息化手段與相關單位或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
第十六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發現涉嫌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二)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發現不屬于海事職責范圍內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通報有關部門聯合調查或者將案件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四)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化平臺等方式實現監管結果的共享,避免同一監管對象因其所屬船舶等的流動性而受到重復檢查。
第四章 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轄區監管實際建立跨部門、跨專業的聯合檢查機制,加強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合隨機抽查及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對于同一監管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當一次性完成。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建立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通過電子化手段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實現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權限,負責信息化平臺監管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錄入、維護以及動態調整。
第五章 隨機抽查的公開
第二十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化等有效途徑和手段向社會公布本轄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及相應事項的抽查比例、頻次。
第二十一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門戶網站公開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結果的公開只針對檢查行為本身,后續對檢查對象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執法結果信息公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及海事執法檢查人員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要求,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海政法〔2018〕466號)同時廢止。
附件:直屬海事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
直屬海事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頻次 | 是否適用跨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 | 公示方式 |
1 | 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及相關作業單位 | 1.作業報告情況 2.船舶和船員的相關證書、文書、記錄 3.作業單位相關資質能力 4.相關設備狀況 5.安全與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視頻監控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2 |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承運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 | 1.船舶和船員的相關證書、文書、記錄 2.船員履職能力 3.報告或申報情況 4.貨物積載隔離情況 5.安全與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3 |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直屬海事局 | 依法取得海員外派業務許可的機構 | 1.檢查是否滿足資質條件 2.檢查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3.檢查是否按照規定履行責任與義務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是 | 門戶網站公開 |
4 | 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辦法》 | 直屬海事局 | 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 | 1.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 2.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 3.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 4.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 5.學員的出勤情況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是 | 門戶網站公開 |
5 |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加強三項海事行政許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海政法〔2017〕559號)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 | 1.作業報告情況 2.安全與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3.污染物處置情況 4.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備案情況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6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水上過駁作業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進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 1.作業申請情況 2.作業方案落實情況 | 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7 |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施工單位,船舶 | 1.水上水下活動許可取得情況 2.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發布情況 3.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配備情況 4.活動水域是否遺留妨礙航行的物體 5.安全與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直屬海事局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8 | 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其他物體航行活動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載運和拖帶活動組織單位、船舶 | 1.航行計劃報告或者拖帶作業申請情況 2.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發布情況 3.船舶適拖或適航情況 | 實地檢查、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直屬海事局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9 |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 |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SMC、DOC副本 2.高級船員是否清楚公司對船舶管理負有職責的指定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3.船舶是否配備合格、持證并健康的船員 4.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是否使用工作語言或船員能懂得的語言 5.船員是否能夠在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職責時進行有效交流 6.船員是否熟悉其在安全管理體系中的職責 7.船員是否熟悉船舶關鍵性操作程序 8.船員是否按照體系文件要求進行應急演習和訓練 9.在緊急情況下船舶與船公司聯絡程序能否保持有效 10.是否按照程序報告并正確處理不符合規定、事故和險情 11.船員是否按照安全管理體系程序對船舶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0 |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 | 1.防污染設備和器材配備以及良好技術狀態的保持情況 2.污染監視設施配備情況 3應急預案備案情況 4.應急演練和培訓開展情況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直屬海事局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1 | 設立驗船機構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八條 | 部海事局 | 驗船機構 | 1.船舶檢驗機構船舶檢驗活動開展情況 2.船舶檢驗人員資質及培訓情況 3.檢驗工作制度和保證船舶檢驗質量的管理體系執行情況 4.檢驗場所、設備、儀器、資料配備情況 5.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我國開展檢驗情況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除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部海事局按照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2 | 外國籍船舶或飛機從事海上搜救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部海事局 | 外國籍船舶或飛機 | 從事海上搜救情況 | 實地檢查、網絡監測、視頻監控 | 除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部海事局按照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3 | 船舶進出港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 | 1.船舶和船員的相關證書、文書、記錄 2.船舶配員情況 3.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視頻監控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4 | 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建設單位或施工作業單位,船舶 | 1.是否有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 2.是否有無關的船舶、設施進入安全作業區 3.建設單位或施工作業單位是否擅自擴大安全作業區的范圍 4.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5.建設單位或施工作業單位是否設置相關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落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中提出的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施工與通航及其它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協調工作 | 實地檢查、網絡監測、視頻監控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5 | 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船舶檢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程序》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水上設施 | 1.船舶、設施是否按照規定持有檢驗證書 2.檢驗證書是否與船舶、設施的實際情況相符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6 |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 | 1.船舶是否按照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 2.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存在明顯的偽造、涂改情況 3.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4.船舶國籍證書是否與船舶的實際情況相符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7 |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1.船舶是否按照規定持有相應的防污染證書、文書 2.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是否經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其內容與船舶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是否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演習和培訓,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3.應急預案是否根據實際及時修訂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8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航運公司(含船舶管理人) | 船舶是否按要求持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非持久性油類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或《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19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質檢查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管理辦法》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水路運輸企業、申報員、檢查員 | 1.水路運輸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將申報員、檢查員信息報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2.申報員、檢查員是否按照規定申請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申報的信息是否與實際相符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20 | 引航員適任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引航員 | 1.持有船員服務簿、引航員適任證書 2.引航員技術檔案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視頻監控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21 | 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識別碼審批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 | 1.船舶是否按照規定持有船舶電臺執照、標識碼證書 2.船舶電臺執照、標識碼證書是否存在偽造、涂改情況 3.船舶電臺執照、標識碼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4.船舶電臺執照、標識碼證書所載明事項是否與船舶的實際情況相符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
22 | 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 分支海事局、海事處 | 船舶 | 1.船舶通信設備是否按照規定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2.船舶通信設備是否按照規定輸入準確信息 3.是否存在占用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進行有害發射的情況 4.船舶通信設備是否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除法律法規、部海事局強制性規定的,其他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 否 | 門戶網站公開 |